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1、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2、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3、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4、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5、本县辖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站和乡镇财政所共同审核后向购机者提供《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
6、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农机局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农机局和财政局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
7、 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8、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9、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局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10、农机局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11、农机局和财政局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12、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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