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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关于做好部分植保机械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变更注销后有关联动处理工作的函
2019-6-26

农机政〔2019〕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及农机鉴定站,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农机鉴定站、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近期,国家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机构根据有关技术决议,开展了自走式植保机械3C获证产品结构型式重新界定及确认工作,发现37家企业84个型号的产品(见附件)不符合自走式植保机械的定义,并做了证书变更或注销处理工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强制性认证的农机产品,获得的3C证书是其申请农机推广鉴定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必要前提和依据,农机化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应当对证书变更或注销的产品采取相应联动处理措施。现将有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抓紧组织排查上述产品购置补贴情况,发现在本省已投入自走式档次的,应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封闭处理,撤销补贴机具的投档结果,并予公告。对已经补贴的产品,要抽查是否存在提供不实销售信息(发票金额虚开)等问题,发现有问题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对经核查未发现问题的产品,购机者已购置的,可按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及时组织企业依照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上公布的产品认证信息重新投档。

二、农机鉴定机构应按规定注销上述产品已获得的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予以公告,并于7月10日前在鉴定平台中更新证书状态等内容,同时指导有意愿的企业凭变更后的3C证书,重新申请农机推广鉴定。

三、农业农村部农机鉴定总站要会同相关认证机构,抓紧做好植保机械等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证书的信息公开工作,于6月30日前上传至鉴定平台,为各省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植保机械的重新投档工作提供支撑。同时,组织大纲起草单位根据有关技术决议,提出大纲修改单,抓紧修订相关推广鉴定大纲,按程序报批发布。

附件: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变更注销后不再属于自走式植保机械的产品名目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19年6月21日

作者/出处: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阅读次数 [1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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