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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
2008-5-30

吉农机字[2008]226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将考验评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的自评、审核和推荐工作。通过检查评比,进一步提高我省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杜绝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附 件: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件:


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

农办机[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以来,各地按照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的通知》(农机发[2006]1号)精神,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了“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切实落实农机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坚持依法监管,有效地提高了农民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了农机事故的发生,促进了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了推动“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表彰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标准及组织要求

  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统一标准、鼓励先进的原则。各省(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小组,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附件1),结合实际,组织考评、推荐本省(区、市)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成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进行审定。

  二、考评方式和内容

  考评工作按照县级自评、地市推荐、省级复评、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定的程序进行。各地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重点考评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反映各地“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水平。考评实行百分制,由各省(区、市)按照考核分数进行排名,择优进行推荐。

  三、表彰数量及考评时间安排

  本次拟表彰100个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具体名额分配参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附件2),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5月至7月,县级自评。各县(区、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达到80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市)推荐。地(市)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推荐。
  (二)8月至9月,省级复评。省(区、市)级考评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复评,按分配名额择优向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将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
  (三)10月至11月,两部局审定。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对各省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抽查、评审、公示,最终确定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评程序和时间安排,于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考评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将推荐的各示范县申报表(附件3)和考评计分表(附件4),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监管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jgc@agri.gov.cn;联系电话:010-64193363。

  附件: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doc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名额分配表.doc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doc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doc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阅读次数 [7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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