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法学专家为农民维权防假支招儿 |
2005-3-15 |
|
|
|
—— 法学专家王海云答记者问 近日,长春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人员通过下乡普法收集了农民们要咨询的热点问题,并请来我省著名 法学专家王海云为农民维权、购买农资防假作答、支招儿。
记者:在购买农资产品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王海云:不能轻易听信广告。有的不法商贩为了获取最大利润,对产品做虚假宣传,夸大事实,欺骗农民。不少农民听信了虚假广告而遭受其害。
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一定要到正规的销售单位去,他们有工商行政管理或相应部门批准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农民在购买种子时,还要注意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如发现种子不在销售者经营范围之内,就不应去购买。买种子时应看其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在购买种子数量较多时,需留存种子样品,即从购买的种子中取出一定数量,用纸袋包好封存,由双方注明种子的名称、品种、购买数量、购销时间及双方实名签字画押。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种子发生问题后销售方推卸责任。最好与种子经营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违约责任,一旦发现其购买的种子是不符合约定的种子,种子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购买农资产品时一定要向销售方索要盖有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现金收讫章的正规发票。这样也是预防发生问题后销售方推卸责任。
记者:当发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时该咋办?
王海云: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种子法》的相应规定,积极向生产或销售者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农业部门投诉、举报。另外,农民还可以到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也可到司法机关对种子经营者进行刑事案件的举报和控告。
记者: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人应承担什么后果?
王海云:《种子法》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等等,群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以上的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给予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
作者/出处:2005-03-15 吉林日报
阅读次数 [18392] |
|
上一篇
下一篇
|
|
|
|
|
栏目最新内容 | NEW |
|
栏目热门信息 | HOT |
|
|
|
|
|
主办:辉南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
地址:辉南县朝阳镇腾飞路1号 |
邮编:135100 |
电话:0435-8239049 |
Email:hn@jlnongji.cn |
http://hn.jlnongji.cn |
吉公网安备 2205230222052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