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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市“3.10”重大农机事故 |
20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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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0日17时40分,驾驶员覃文勇持C证驾驶号牌为广西D—C3013号多功能拖拉机(驾驶室坐3人、车厢坐1人),运载2000kg木薯片及化肥行驶至岑溪市梨木镇里汉村黄茅自然村沙荡路段转弯处时翻落30多米深的山沟里,造成死亡3人、轻伤1人的重大农机事故。
岑溪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分析,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违章超载(拖拉机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为750kg,当时车厢里装有2000kg货物),驾驶室超坐及人货混装,加上路窄、路基松软,转弯时拖拉机右后轮位置路基塌陷,导致该拖拉机翻下山沟。
在此起事故中,驾驶员覃文勇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七)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第五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死者陈锦芝、潘希广,伤者严涣文无违章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负事故责任。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驾驶员覃文勇违反了上述一系列管理规定;一是他对农机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二是无安全意识,对拖拉机违章超载、人货混装的危险性思想麻痹。其他3人虽无责任,但他们的法纪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为避免类似事故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要向广大农民宣传有关道路安全、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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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摘自2005年第4期《广西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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