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1、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2、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3、补贴对象是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4、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5、本县辖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站和乡镇财政所共同审核后向市农机局提出申请。
县农机局和财政局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手续。
6、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手续,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农机局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农机局和财政局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
7、供货方凭补贴手续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结算资料定期向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
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报送的补贴资金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
8、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9、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机局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10、农机局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
11、农机局和财政局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12、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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