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辉南县农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行业性群众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体会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积极开展农机技术交流、示范、推广、咨询等活动,探索经营体制的创新,促进农机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结合,推进农机化社会化服务,为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的原则开展工作;坚持在农机管理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作的地域范围:本协会在辉南县境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入会。想要入会的人员,在所在乡镇向农机站报名提出申请,农机站审核后向协会推荐。
第六条 协会收到申请(书面或口头),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吸收入会,同意入会后,通知本人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 发证:批准入会后由协会统一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享受会员有关待遇。并报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年满18周岁热爱农机事业的全体农民,重点是农机合作社及从事农机作业的大户或专业户。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2、协会内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3、享有优先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的权利;
4、享有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权利;
5、享受协会提供的休息服务和技术服务权利;
6、享有优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会员必须服从协会管理,接受协会的指导;
2、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决议,如违背章程和决议,自愿接受协会的处理;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4、会员必须及时缴纳会员费(会费定为100元/人)。
第四章 协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领导职务设置:
(1)会长、副会长;
(2)秘书长、副秘书长;
(3)常务理事;
(4)指派乡镇分会的会长和副会长,确定乡镇分会的秘书长。
领导职务指数:
(1)名誉会长一名,
(2)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
(3)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名,
(4)常务理事十五名,大致按照会员总数的20%比例设置
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置顾问若干名。
第十二条 上述职务由大会选举产生后生效(乡镇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由协会领导机构指派)。
第十三条 会议任期:协会每届任期三年,每三年举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总结上年工作情况,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支出及活动情况。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第五章 协会职责
第十五条 协会在农机管理部门领导下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1、协会帮助会员协调解决售后服务问题。
2、协会及时为会员提供收割、插秧等作业信息。
3、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当年的作业收费标准,供会员参照执行。
4、每年制定会员的具体作业区域,调度作业进度。
5、 协会协助农机管理机构清理整顿全县的农机作业秩序,包括检查作业价格、作业地域、作业进度的执行情况等。协助查处扰乱违反作业市场、干扰作业价格的行为。加强外来作业队的管理。
7、协助乡镇安排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处罚:违反作业标准,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会员,由协会对其处以违规金额5%的罚款;不服从作业调度的会员,由协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协会提出处理意见,拒不执行者勒令其退会,不享受会员待遇。
第十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县农机总站。
第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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