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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0-4-7

吉农机字[2010]14号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按照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2010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的通知》(农机管[2010]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工作,确保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作业证》发放程序
  《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跨区作业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凭证。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作业证》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机服务组织,应向当地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有效的行驶证或机动插秧机购机证明和合法有效、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农机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录入机主姓名、手机号和机具牌号等相关信息后,统一到省农机管理总站办理《作业证》,并免费发放给参加农机跨区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农机户。
  二、《作业证》登记备案
  各地要认真做好《作业证》的发放登记工作,详细填写《农机跨区作业证申请表》,并将机主身份证复印件和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行驶证或机动插秧机购机证明复印件存档备案,同时要求参加农机跨区作业的服务组织和农机户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每年于11月末向省农机管理总站(省农机跨区作业办公室)反馈跨区作业信息。
  三、《作业证》使用范围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作业证》应由省农业委员会、省交通厅和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盖公章,三章齐全方可有效使用。
  办理《作业证》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在全国范围内免交车辆通行费。
  四、跨区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初次申办《作业证》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须参加省农机跨区作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农机跨区作业政策、法规,收获(插秧)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作业质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免费知识培训,并组织对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从事农机跨区作业。
                                        二○一○年四月二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阅读次数 [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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